【暴動判刑】涉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暴動案 3年輕男女罪成判教導所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01 13:28

最後更新: 2022/04/01 17:38

分享:

分享:

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發生暴動事件,其中3男女今就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。資料圖片

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爆發激烈衝突,警方當日拘捕多人。其中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,案件經審訊後11人裁定暴動罪成,1人脫罪。其中3名19及20歲男被告今(1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。法官判刑時指,案件中的規劃及涉案人數不少,更涉及本港交通樞紐,但對比其他嚴重事件,本案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輕,故判3人進入教導所。

法官今先處理3名被告判刑,被告為鄧有釗(19歲)、方銘(19歲)及郭晞桐(20歲),3人被控1項暴動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,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,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。

方銘及王明佑另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方被指管有1把錘,王則被指管有1個可發射鐳射光束的裝置。經審訊後被裁定2人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早前為鄧有釗及方銘索取背景、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,並為郭晞桐索取教導所和背景報告。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方銘於案發時身上只戴上潛水鏡及口罩,案件亦未有證據顯示其角色。鄧有釗則於2019年開始關注政治,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,低估控罪嚴重性。郭晞桐則曾因她以為會面對不短的監禁而墮胎,現計劃明年重考文憑試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暴動屬嚴重罪行,是次案件中的規劃、人數不少,更涉及本港交通樞紐龍翔道,歷時40分鐘,對比其他嚴重事件,本案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輕。雖然案中有人投擲汽油彈,但未有對警員造成損傷,財物損失亦只涉及地面及欄杆。

法官續指,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作暴力行為,以及帶領示威者參與暴動,可見他們的參與度低,只是以行動成為暴動人員之一。法官考慮到3人案發時年僅16至17歲,有良好背景,一時衝動下才犯案,現時有不同程度的悔意,亦希望重拾學業,同時3人年紀及背景相近,遂判3人入教導所。

本案其餘8名被告為譚鈞朗(21歲)、楊泳儀(19歲)、卓巧珠(18歲)、鄧茜芸(22歲)、戴珮玲(19歲)、王明佑(21歲)、伍祖儀(22歲)及劉智峰(24歲),均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候判。

《香港經濟日報》TOPick新聞「第三屆全港小學生中文作文大賽」立即參加:https://bit.ly/3CrwGul

私家醫院治療新冠病人:https://bit.ly/3icwPZ8

23間醫管局指定門診,預約及關愛專線:https://bit.ly/36kaO80

HKET 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:https://bit.ly/3cNFwr7

hket App已全面升級,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、健康、娛樂、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。立即下載:https://bit.ly/34FTtW9

記者:梁錦麟